依消署預字第0910002064號函,查消防法規並無耐火電線乙語,無法說明有關異同,至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係85年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所增列,其設置應依上開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辦理。
依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作業程序」3.3.2、型式認可試驗作業天數。自受理申請日起55天(內)完成發證。
於會同試驗結束後,需先經由警報委員會審核後再行報請消防署核定,至消防署核發證書方為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