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項設備表格皆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(www.tftf.org.tw)並提供網路下載。
個別認可試驗抽樣的標準以基準為主分為寬鬆試驗、普通試驗、嚴格試驗、最嚴格試驗來進行抽樣,並搭配亂數表。
閥體與法蘭各項尺寸需標示誤差容許範圍,國產品以CNS規範為主,國外則以UL或FM規範為主,並搭配設計圖標示。
進口品廠商於申請型式認可時,證書上資料一切以國外測試報告之數據為主,並提出送審之型號所適用之規範為依據。
(1)因內政部所訂之認可基準修正,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經認定不修正後認可基準或經指
定規範之規定者。
(2)經發現以不當手段取得型式認可者。
(3)擅自改變產品之型式,但未辦理型式變更或輕微變更者。
(4)試驗設備或其品質管理體制明顯不完善或故障者。
(5)無正當理由,逾二年未申請個別認可者。
(6)未於產品上明確標示使用注意事項者。
(7)未於產品上正確附加認可標示即行銷售或陳列者。
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:
(一)工廠(進口品免備)、公司、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。
(二)工廠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。
(三)公司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,其為國外進口品者免備。
(四)品質管理說明書(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、品質管理系統,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,製造、組裝作業流程,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之文件)。
(五)產品之設計圖,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、尺度與材質,並附實體正面、側面、背面圖片(含照片)及有關說明資料(包括產品型錄、使用手冊等)。
(六)經本部認可之測試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(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成者)或廠內試驗紀錄表,載明引用規定,試驗結果及規定之對照表。
(七)施工安全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。
(八)文件為外文資料者,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。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、編列頁碼裝訂成冊,並備妥正、副本2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