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
發文字號:106中消技字第2045號
一、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及32條規定及 貴公司106年10月11日函文辦理。
二、 貴公司為避免日後廠牌名稱混淆,向本會提出廢止型式認可書,並沿用原型號,另案申請型式認可,本會業依前揭辦法第31條廢止型式認可及註銷旨揭型式認可書,並依第32條規定:「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,並回收、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。」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,然查貴公司自106年9月7日取得型式認可後,尚無申請個別認可案件及發給認可標示,故無需另行註銷。
三、 如不服本處分,得於文到翌日起30日內經本會向內政部提起訴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