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
發文字號:108中消技字第2117號
說明:
一、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、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(107年5月2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866號令發布)、內政部消防署108年9月26日「研商內政部登錄機構辦理119火災通報裝置之認可作業疑義案」會議決議暨貴公司108年9月4日申請旨揭產品型式認可申請資料辦理。
二、 另按上開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:「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,並回收、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。」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,然查貴公司自108年9月11日取得型式認可後,尚無申請個別認可案件及發給認可標示,故無需另行註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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