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
發文字號:109中消技字第0809號
說明:
一、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、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(108年9月2日內授消字第1080823083 號令修正發布)及內政部109年5月12日內授消第10908222991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有關貴公司旨揭產品認可,因本會漏未執行旨揭基準附錄二之三、(四)、4規範,按上開認可基準規範,現本會撤銷貴公司旨揭型式認可書,並請貴公司於文到5日內繳回該型式認可書。
三、 另按上開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:「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,並回收、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。」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,並請貴公司於文到5日內繳回個別認可受理編號:EX-090227-01、EX-090313-01、EX-090401-02等3批次,計331張本會所核發之個別認可標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