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
發文字號:112中消技字第0035號
說明:
一、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及32條規定及貴公司112年1月7日廢止型式認可書申請書辦理。
二、貴公司因製造商不再生產其產品,向本會提出廢止型式認可書,本會業依前揭辦法第31條廢止型式認可及註銷旨揭型式認可書,並依第32條規定:「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,並回收、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。」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,然查貴公司自108年1月7日取得型式認可後,尚無申請個別認可案件及發給認可標示,故無需另行註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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